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的后果.
《商標法》明確下列行為為商標侵權行為:
1、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別人的商標使用的是我的圖案,我有版權怎么辦?
首先調查一下,這個商標的注冊時間與你的版權確定
時間先后的關系,弄清楚兩者時間上的關系。
如果你的版權確定時間在前,就可以認定對方的商標注冊侵犯了你的知識產權;
在基本確定對方商標侵權的情況下,要搜集和準備對方商標侵權的相關證據和侵權單位的相關資料,如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審批機關、商標注冊時間及審批機關、商標產品情況及使用范圍情況等。
同時也要準備好自己一方的相關證據,主要就是版權批準證書等相關文件,證明版權權益歸屬于你個人。
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就可以在你戶籍地的當地法院起訴對方在注冊產品商標以及銷售產品的商品侵犯了你的知識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
用別人注冊的商標名稱作為公司的名稱會侵權嗎?原因:
1、用別人商標作為公司名,是否違法,有以下兩種情況
2、已經核準的公司名稱享有名稱權,與商標同名不存在侵權。但未經核準的公司名稱可能侵
權。
3、已經核準的公司與商標同名雖然不存在侵權,但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違法使用商標構成侵
權。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
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
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